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完善“保障+市场”住房供应体系,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一步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绵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为导向,积极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促进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国有企业引领作用,保障性住房项目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有效降低保障性住房成本,项目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科学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实现工薪收入群体可负担,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市场体系协同发展。
动态保障,封闭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准入、配售、使用、退出公平公正,鼓励保障对象动态准入和退出。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全运营周期封闭管理,保障性住房禁止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系统谋划、有序推进。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不断满足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以人定房,以需定建,区分轻重缓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三、工作目标
以“五市战略”为统领,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惠民生”“稳增长”“促转型”重大作用,服务“中国绵阳科技城”建设,有序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着力缓解城市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
2024年计划建设405套,至2028年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不低于0.2万套,2028年以后结合房地产市场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合理确定远期发展计划,实现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市场体系动态平衡和协同发展。
四、职责分工
绵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属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步成立工作专班。健全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抓好组织实施。
市住建委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指导实施,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负责指导督促属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建设、配售、管理保障性住房。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所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中、省资金的对上争取工作;负责指导做好项目立项(含审批、备案)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性住房用地规模、布局,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供应计划,负责
保障性住房项目非住宅用地变更用途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不动产登记;指导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划拨、规划审查和规划许可。
市财政局负责中、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市级补助资金下达;会同市住建委审核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计划。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做好申请对象户籍信息等核查工作,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治安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牵头开展人才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制定和落实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市税务局负责依法落实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市国资委负责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要求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企业的注册登记,依法配合住建、公安、金融等相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企业进行监管。
市经信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工作。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按规定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配售、运营、管理等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作为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同步成立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负责所属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配售、运营监管等工作。
五、保障范围和准入条件
(一)保障范围。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含单身居民)、城市需要的人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工薪收入群体。
(二)准入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纳入保障对象轮候库:
具有绵阳城区城镇户籍或人才资格;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主申请人为落户满三年的城市户籍居民。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在全市范围五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经适房,限价房,共有产权房、私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实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已享受过房改房、公租房、公有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申请家庭,需要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三)房源筹集
1.拟定建设计划。市、区(园区)住建部门根据需求,制定保障性住房项目、套数等年度计划。
2.保障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新增划拨供地建设,鼓励将依法收回的超期未动工住宅用地、涉及
“保交楼、保交房”企业的未开发住宅用地、房地产企业的存量住宅用地等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用地必须坚持净地供应,明确供地价格,在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地方案时,应与住建部门共同确定房屋配售价格,在划拨公示时一并向社会公开。
3.确定建设主体。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属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国有投控平台公司负责建设,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运营。
4.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单位负责自筹资金实施项目建设。支持建设单位申请中、省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贷款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实施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占用、调用。
5.严格规划管控。严格管控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车位配比等规划指标。
6.户型面积标准。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区间,依申请家庭人数确定户型面积,其中,1人户60平方米左右为主,2人户90平方米左右为主,3人户及以上120平方米左右为主。
7.强化建设管理。按照“建好房子”要求,加强成本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性住房实行成品房交付。保障性住房项目应严格落实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法规和制度。保障性住房项目按保障性安居工程事权优化和办理项目审批,开辟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8.加强公服配套。按照市、区两级事权划分,在符合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适度超前或同步实施项目周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加快教育、医疗卫生、托幼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不摊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
六、配售管理
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财务及管理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原则,由项目所在区会同建设主体测算。原则上按照“成本+不超过5%利润”方式,测算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配售价格不得超过用地周边“同时点”“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项目的平均挂牌价格的70%。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价格经市住建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保障性住房参照商品住房预售方式或现售方式进行配售,按照项目公告、登记报名、资格复核、排序选房、合同签订、网签备案的程序实施。项目配售前,由建设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房源情况向区住建部门提交配售方案,经区住建部门初审后报市住建局审定后实施,配售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配售价格、配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具体内容。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面向具备资格的保障对象配售,按照轮候库排序顺序进行选房。如有剩余房源,建设主体应继续受理项目登记报名,面向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对象顺销。
七、运营管理
加强统筹。市住建委发挥统筹作用,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准入、配售、运营、退出监管体系,监督指导相关
市属国有企业、属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做好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运营机构。各级投控平台应成立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负责所属项目公司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配建商业运营、房屋回购等具体事务。
封闭管理。禁止建设单位、运营机构、购房人等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后,闲置超过1年的,取消保障资格,清退所购保障性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房屋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可面向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的轮候对象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住建部门应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规范。发生房屋长期闲置且拒不整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的,由运营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执行。
房屋租赁。购房人因工作、生活等原因,暂不能居住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可面向已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轮候对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
改善性购房。允许保障对象通过市场化渠道满足改善性居住需求,退出保障性住房。购买商品住房时,已承诺但暂未退出保障性住房的,所购保障性住房不计入自有住房套数。
物业管理。建设单位、购房人按照商品住房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项目移交后,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相应维修责任。
八、支持政策
严格按照国家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1+N”政策体系,落实土地、财政、金融、税费、政府专项债、公积金系列支持政策。住建、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金融、公积金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确保项目支持政策落地落实。本意见出台后,若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标准,从其规定执行。
九、组织保障
强化政策统筹。商品住房回归商品属性,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提供公租房,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构建“租购并举”住房体系。
强化协调协作。市住建委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市级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应配套政策,协同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保障性住房政策宣传解读,转变群众住房观念,争取社会认同,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强化检查监督。实行保障性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政策,强化建设监管,严格成本售价。坚决查处骗取、多占、闲置保障性住房等问题。
关于《绵阳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现将《绵阳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以
下简称《实施意见》)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国办发〔2024〕26号),明确指出推动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并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做出工作安排,2024年6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就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细化,省住建厅多次就相关工作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省有关要求,切实抓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亟需结合国家、省指导精神和现行政策,制定出台政策配套体系。
二、起草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市住建委根据上级有关晋升及行业法律法规,参照其他城市做法,结合绵阳市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2024年9月征求各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市中院、市发改等相关部门意见;2024年12月在开展社会稳定性审查过程中进行公告公示,并征求了部分市民意见,2025年1月将《实施意见》报市委政法委作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三、论证和审议情况
关于社会风险评估:市住建委对《实施意见》作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定等级为风险等级较低。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市住建委对《实施意见》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初审,认为无违反公平竞争有关条款。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职责分工等九个部分。现就《实施意见》的主要政策作简要说明。一是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切实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为导向,积极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二是基本原则。明确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动态保障,封闭管理,系统谋划、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三是工作目标。明确至2028年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不低于0.2万套,实现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市场体系动态平衡和协同发展。四是职责分工。明确各职能部门分工。五是保障范围和准入条件。明确保障范围,准入条件,房源筹集等具体内容。六是配售管理。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销售方式轮候库等。七是运营管理。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成立运营机构、房屋租赁等事项。八是支持政策。明确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确保项目支持政策落地落实。九是组织保障。明确政策统筹、协调协作等事宜。
五、工作建议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之规定,建议将《实施意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