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更新迭代快,新款手机价格高。迎合年轻人需求,各类手机租赁平台应运而生,由此也引发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
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手机租赁转买卖纠纷,认定未取得任何金融业务许可的手机出租方——四川叮当猫租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叮当猫公司”)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租赁合同无效。
□记者 邓勇
租赁手机一年需支付15600元
小林(化名)是一名“00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在手机上看到一则手机租赁广告。随后,小林和叮当猫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叮当猫公司向小林出租iphone14ProMax手机一部(价值8999元),租期12个月,每期租金1300元,租金合计15600元。
在第四个交租日,小林发现租金已超出了自身的支付能力,在仔细阅读合同后发现:合同约定手机价值8999元,但即使自己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额租金15600元,也不能获得手机的所有权。于是在已经支付3900元的情况下,决定对叮当猫公司的催缴进行“冷处理”。
此后,该公司一纸诉状将小林告到法院,提出包含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手机或赔偿设备损失8999元、支付部分租金、支付律师费等多项请求。
合同无效商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庭审中,叮当猫公司承认根据小林的自主选择,购买手机后再予以租赁,细节符合融资租赁的特点。但经查实,该公司并未取得任何金融业务许可。
法院认为,叮当猫公司未取得任何金融业务许可,违反金融监管准入规定,其行为属于违规以金融活动为长期行业。同时,本案租赁物为手机,属于禁止租赁物范畴,租赁物价值为8999元,租金总额却达到15600元,《租赁合同》约定的实际融资利率远远超过现阶段合法民间金融活动能够容忍的金融利率。因此,叮当猫公司之行为属于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租赁合同》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合同。
自身过错原告代理费于法无据
《租赁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相关法律后果又该如何认定?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被告小林占有手机,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其以行为表明不返还手机,因此,小林应赔偿相应损失,损失金额酌定为5099元(手机价值8999元减去已付租金3900元)。至于原告公司诉求中的律师费,因原告系案涉合同的提供者,合同无效其自身存在过错,其基于合同主张代理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林向原告叮当猫公司赔偿509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