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解纠纷促和谐
——市中级人民法院“诉非衔接”之实践
2014年,全市法院收交通事故案件9809件,结案9678件;2015年收2865件,结案3087件;2016年收1300件,结1122件……
数据逐年“跳水”,直观地反映出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诉非衔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所带来的显著成效。
何为“诉非衔接”?“诉”即诉讼,民间俗称“打官司”,是指那些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事实进行审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活动。“非”指诉讼外的,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裁决、行政裁决等纠纷解决方式。
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诉非衔接”多元纠纷解决新模式,让纠纷解决更加便捷高效,既减轻群众讼累,又快速化解矛盾纠纷,赢得了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民声”呼唤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特别是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涉及到深层次矛盾和重大利益调整,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纠纷日趋多样复杂。与诉讼相比,调解、仲裁、裁决等非诉解纷方式有着简便快捷、成本低、效果好等优势,人民群众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愈显迫切。
“民声”呼唤下,最高人民法院再度“亮剑”:《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正式公布,“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被提上了改革日程。
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根据绵阳实际,因地制宜谋篇布局,努力让改革举措落地生根、改革成果惠及群众。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险纠纷,不断提高调解公信力,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相继“出炉”,市中级人民法院携绵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探路前行。
●因地制宜构建“诉非衔接”机制
绵阳是中国唯一国家科技城、四川省第二大城市,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快马加鞭,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攀升,交通事故案件也随之增多,审判工作压力也是与日俱增。
构建交通事故案件诉非衔接机制,先后出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正是“对症下药”之举。
“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通过统一裁判尺度、赔偿标准,推行诉前调解、诉中委托调解、疑难案件委托调解,有效解决保险公司理赔标准混乱的问题,使当事人明晰诉讼后果、理性对待理赔结果,就能真正实现交通事故案件高效处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川华表示。
所谓诉前调解,就是在收到保险纠纷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登记立案之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委托调解,则指保险纠纷已经登记立案的,根据案件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保险纠纷调解组织调解。
为确保调解实效,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分注重政策引导,及时向当事人告知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相关情况。协调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督促保险公司在投保提示、索赔告知书、投诉处理告知书及保险合同中添加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内容,并在投诉处理告知书中添加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内容。
同时,注重宣传教育,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纳入法律宣传活动体系,协调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纳入消费者教育体系,提升保险纠纷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增进社会公众对诉调对接工作的参与度,形成有利于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良好氛围。
●“诉非衔接”促三年诉案一朝解
“诉非衔接”的深入推行,让一批久拖未决的民事诉讼案在庭外达成和解,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快速赔付,切实保护了事故受害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2年8月,绵阳市人保财险承保的川B3XXX7拖挂车在紧急避险时,造成车上装载的压路机滑落,滑落过程中又造成太平洋财险承保的面包车轻微损失,继续造成平安财险承保的公交车严重受损和车上人员受伤,公交车被碰撞后位移导致后面驾驶摩托车的王某红夫妇严重受伤。王某红夫妇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进行伤残评定,两夫妇总共损失达40余万元。交警认定人保承保的川B3XXX7拖挂车负全责。
由于各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2013年8月,王某红夫妇将肇事方拖挂车车主王某及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后,除平安财险外,其他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均表示不服,于2015年5月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此案,发现一审判决对事故经过的审查和判决适用标准方面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如果此案发回重审,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将会更长。为及时解决纠纷矛盾,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案进行调解。
协会立即与涉诉保险公司联系,了解案情基本情况、保险公司的赔偿意愿、前期的工作情况、以及车主、伤者的基本情况。同时,了解车主的意愿,向车主讲明情况,希望他能配合调解工作,以达到及时理赔的目的。
鉴于伤者家境较差,又迟迟没有得到赔付,故而心存怨愤的情况,协会决定上门化解纠纷矛盾,同时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快速实现理赔,尽量在春节前将理赔款赔付到伤者手中,让伤者能过一个愉快的春节。
经过不懈的努力,伤者最终同意进行调解结果的确认,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6个工作日履行完40余万元的赔付。
三年诉案一朝解!这是“诉非衔接”的典型一例,也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一次成功实践。 (张琨詹国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