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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绵阳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见义勇为
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弘扬社会正气,宣传英雄事迹,结合绵阳市见义勇为工作实际,中共绵阳市委政法委员会牵头修订了《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myzfwsw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邮递至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298号中共绵阳市委政法委员会(821室),并在信封注明“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9日。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0816-2498303。

    中共绵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弘扬社会正气,推进平安绵阳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义勇为行为审核认定(一)申报

    任何单位、人民团体、新闻媒体、人民群众都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反映见义勇为情况;见义勇为者本人也可以自行申请。个人或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认定见义勇为行为,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提出,并提供行为具体情况及相关线索或证明材料。

    (二)审核认定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奖励见义勇为公民。对其中符合市人民政府奖励的,通过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审核属实的,召开见义勇为联席会议进行审定,经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予奖励,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审核认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按见义勇为行为予以审核认定:

    1.当发现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遭到盗窃、破坏和哄抢时,挺身而出制止犯罪或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者;

    2.在公共场所发现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敢于当场制止并在遭到暴力威胁时,临危不惧,勇于斗争者;

    3.发现杀人、拦路抢劫、抢夺或以暴力侮辱、强奸妇女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挺身而出制止犯罪或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者;

    4.对正在进行的爆炸、纵火、投毒等犯罪活动,挺身而出制止犯罪或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者;

    5.主动协助政法机关追捕、拦截、抓捕刑事犯罪嫌疑人者;

    6.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发生时,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者;

    7.其他符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资金和使用(一)资金来源和使用

    根据新形势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工作需要,市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资金为100万元,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用于奖励受到市政府通报表扬的见义勇为勇士和先进个人,慰问、资助历年受到奖励的见义勇为困难人员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支持“绵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展等。

    (二)奖励标准

    市级见义勇为奖励分设“见义勇为勇士”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勇士奖励50000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奖励30000元。因见义勇为行为牺牲的市级见义勇为勇士,发放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由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每年定期召开见义勇为联席会议,会商见义勇为工作重大问题,研究见义勇为困难致伤致残人员的长期帮扶措施,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荐拟被市政府表扬的见义勇为人员。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和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做好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工作,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相关情形,且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由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所需资金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不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对因见义勇为行为致残的人员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进行评残,并做好抚恤工作。

    市民政局等部门要切实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按规定纳入低保、特困,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符合其他专项救助条件的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对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致残后丧失生活能力,配偶改嫁造成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可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代养。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见义勇为奖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市卫健委、市医保局等部门要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救助,资助参保费用按规定予以保障。定期组织见义勇为人员免费体检,相关经费由市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保障。

    市人社局等部门要积极扶持就业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对见义勇为人员报考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单位招聘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应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帮助和扶持其就业、再就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职工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待遇低于原工资标准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可离岗退养,其待遇享受因工致残同类人员的待遇。职工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因工致残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公民因见义勇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市教体局等部门要加大对适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为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子女在接受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期间提供一次教育优待入学的机会和高考服务指导。学前教育阶段。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不含摇号招生的公办幼儿园)就读,应予以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可以在其居住地、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高中教育阶段。见义勇为死亡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见义勇为致1—4级残疾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高考服务指导。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市(县)教育考试工作机构根据学生高考分数情况,提供“一对一”志愿指导。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就读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其就读学校要根据教育资助政策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助。

    市住建委等部门要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城镇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和适当照顾。

    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打击、报复或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受到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的,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调查,接到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给予答复。

    四、保护奖励的其他几个具体问题

    (一)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外地公民在我市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奖励的,由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二)各县(市、区)应设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资金,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拨款。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

    (四)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各园区、科学城办事处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同时原《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绵府发﹝2014﹞3号)自行废止。

    绵阳市人民政府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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