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一批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绵府发〔2024〕2号)要求,市住建委、市发改委修订了《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绵阳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绵府函〔1997〕60号),形成了《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9月30日—2024年10月30日
二、征求意见方式
1.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my.gov.cn/。
2.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zjw.my.gov.cn/。
3.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s://fgw.my.gov.cn/。
三、意见收集途径
1.电子邮件:402705269@qq.com。
2.邮寄地址: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72号院内市环卫处,邮政编码621000(邮件标题或信封封面请注明: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3.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13778132919
附件:1.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2.《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四川省定价目录》《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收费范围
绵阳市中心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纳入绵阳市中心城市环卫管理的区域。收费对象是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绵阳市中心城市未实行城市化环卫管理的区域,由涪城区、游仙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其余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本方案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含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绿化垃圾、大件垃圾、餐厨垃圾。
本方案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
二、收费标准
(一)城市居民(含城镇居住的流动人口)以户为单位计费:6元/户·月。
(二)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经营面积或摊点、座位数量计费。
1.宾馆、酒店行业按床位计费,实际床位占用率按70%计算。有食堂、浴池、停车场的2元/床·月,无食堂、浴池、停车场的1元/床·月。
2.商场、网吧、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店(铺)按营业面积计费:10平方米(含)以下5元/月,10-30平方米(含)8元/月,30-50平方米(含)10元/月,50-200平方米(含)20元/月。
3.美发、美容店按座(床)位计费:5元/座(床)·月;餐饮店按餐桌计费:5元/桌·月。
4.家禽、鱼类等宰杀店(摊):15元/月;个体经营摊点8元/点·月;饮食摊点5元/桌·月;流动摊点1元/点·天。
(三)自收自运单位按垃圾进场量计费:10元/吨,特种垃圾3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费。
三、减免政策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对减征、免征、缓征垃圾处理费的其他规定,从其规定。
四、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2024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2:
《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形成过程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一批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绵府发〔2024〕2号)要求,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对《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绵阳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绵府函〔1997〕60号)(以下简称《原标准》)进行了修订,结合现阶段城区生活垃圾收费工作实际,形成了《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初稿(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方案》)。现在市政府官网、市住建委官网和市发改委官网上发布向公众征求意见的通告,广泛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拟制依据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四川省定价目录》《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收费标准方案》。
三、主要内容
《收费标准方案》共由四部分内容组成,包括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减免政策和执行时间。明确了生活垃圾清运、处置施行有偿服务,收费对象及范围,收费标准明细和减免政策等相关规定。《收费标准方案》作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收费依据,对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置管理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长远意义。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收费标准方案》总体上遵从了《原标准》的原内容,未对收费内容和标准进行实质性修改,未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结合现阶段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收费现状情况,对《原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具体如下:
(一)对《原标准》里的政策依据部分进行了更新,删除了已废止的法规和条例,新增了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对《原标准》里的收费范围和对象进行了精简整合。
(三)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生活垃圾的定义进行了修改细化。
(四)整合了部分收费内容,但收费标准并未改变。一是将《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绵阳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绵府函〔1997〕60号)文件中“第二项第一条垃圾清运费第一款城市清洁卫生费:1元/户·月”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4号)文件中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清运费:以户为单位计费:5元/户·月。”合并为《收费标准方案》的第二项第一条“城市居民(含城镇居住的流动人口)以户为单位计费:6元/户·月”。二是删除了《原标准》中第二项第二条“委托环境服务费标准”、第二项第三条“环卫设施有偿使用费标准”等现已不适用的收费项目。
(五)删除了《原标准》中第三项“收费管理办法”,已由《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绵住建委发〔2020〕65号)对收费管理工作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