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未能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5家企业负责人、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并曝光,以警示提醒相关企业责任人落实好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隐患问题排查治理,切实维护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汤淞绵报融媒记者刘晏男
案例一:绵阳大源物流有限公司
该企业所属车辆近3月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超载违法行为11起、超速违法行为1起。经查,存在企业名下所属车辆超载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仍未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某作出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该企业所属车辆近3月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超员载客违法行为2起。经查,存在企业名下所属车辆超员载客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仍未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绵阳邦卡物流有限公司
该企业所属车辆近3月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超载违法行为2起、疲劳驾驶1起、超速20%以上违法行为1起。经查,存在企业名下所属车辆超载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仍未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作出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绵阳茂源新建材有限公司
该企业所属车辆近3月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超载违法行为15起、闯红灯违法行为1起。经查,存在企业名下所属车辆超载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仍未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油公司
该企业所属车辆近3月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超速20%以上违法行为8起、超员载客违法行为1起、逾期未检验车辆上道路行驶1起。经查,存在企业名下所属车辆超速、超员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仍未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某作出3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