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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上雇“爸爸”,骗取男友200多万元——

骗来骗去 骗进了法网

    “我爸爸在成都彭州经营一家海鲜食品厂。”1990年出生的女子曾某花钱从网上雇“爸爸”,多年来骗取男友及其家人200多万元。这是游仙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

    □ 汤科林 张黎 绵报融媒记者 邓勇

    主动投案 网上雇“爸爸”3年多

    1990年出生的女子曾某,阿坝州茂县人,从2010年起,曾某和小宁(化名)就开始谈恋爱并同居生活。2017年11月,曾某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男子杨某,让其假冒自己的父亲,并与小宁及其家人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并见面。

    在此过程中,曾某虚构种种事由:她的父亲在成都经营一家海鲜食品厂,因偷税、漏税导致海鲜食品厂银行账户被冻结,需要花钱“找关系”解冻账户;其父亲患有肝硬化、母亲也生病,急需要钱。为了获得小宁信任,曾某在虚构上述事实时,还找人制作了假房产证,以此证明自己有资产和具备偿还能力。

    2017年11月至2021年1月,曾某共骗取小宁及家人共计200余万元,用于购买彩票及消费。事情败露后,曾某无力退还钱款,2021年2月3日主动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情细节 打电话发信息都要向“爸爸”付费

    据曾某供述,她担心自己家庭条件不好对方会分手,所以一直谎称父亲在成都做海鲜生意。2017年初,她开始买彩票,并向朋友、家人和网贷平台借钱,后在小宁的帮助下才偿还完借款。

    2017年底,曾某来到绵阳和小宁一起租房生活后,开始以各种名义向小宁及其家人借钱,最多一次借了10万元。

    2018年,小宁的父母来绵阳,要与曾某的家长见面。为了应付,曾某通过网络找到杨某,与其协商达成一致,让杨某冒充曾某的父亲与小宁的家人交流,打一次电话曾某支付杨某30元或50元、发一条短信支付杨某20元或30元。此后,曾某给杨某共支付报酬3万余元。

    法院判决 构成诈骗“父女”均获刑

    法院审理,被告人曾某、杨某虚构借款事由、隐瞒借款用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诈骗罪。扣除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法院最终认定,曾某共诈骗203万余元。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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