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4月 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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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据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法治保障。草案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提升登记便利度。推行一次办、限时办、网上办、异地可办。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电子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精简申请材料。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为推动解决“注销难”,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或已清偿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设立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备案。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等信息。对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增强处罚针对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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