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0月 10日 星期
当前版: 005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近期督查禁烧情况——

露天焚烧秸秆5地被插“黄旗”警告

    本报讯(记者 苏东华)10月8日,绵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了近期督查巡查部分乡镇禁烧情况,市秸秆禁烧督查巡查组对县市区、园区部分乡镇进行了巡查,总体效果良好,但分别在江油市方水镇、经开区松垭镇、梓潼县文昌镇,涪城区城郊乡、龙门镇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并决定对5地各插一面“黄旗”警告,各扣年度目标考核0.5分。

    事发9月29日11时47分,市秸秆禁烧督查巡查组在江油市方水镇广义村第三村民小组的一块农田里,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现象。经核实,露天焚烧秸秆人系该村村民李某某,在外回家后,将其稻田的谷草准备一烧了之。其家人发现后,立即赶到现场将火点扑灭。当地政府对其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并罚款1000元;9月29日13时20分,市秸秆禁烧督查巡查组在经开区松垭镇活观音社区第七居民小区的耕地里,发现露天焚烧玉米秆的现象。经核实,露天焚烧秸秆人系该社区老人作为。松垭镇立即组织人员对火点进行扑灭,并对其进行教育,罚款600元。

    10月2日,市秸秆禁烧巡查组在梓潼县文昌镇三星村发现一处露天焚烧火点。经核实,焚烧人为三星村第三村民小组;10月6日,市秸秆禁烧巡查组在九洲大道某学校一侧发现有露天焚烧火点。经核实,焚烧人员为涪城区城郊乡白土村村民,焚烧点位位于科创区和涪城区交界处,属于科创区征收未开发地块,但该地块行政管辖权属涪城区城郊乡;10月6日,市秸秆禁烧巡查组在涪城区龙门镇黄木村发现两处露天焚烧火点。经核实,两处露天焚烧火点均位于龙门镇黄木村第六村民小组,焚烧人为黄木村村民。

    “在辖区内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暴露出在宣传秸秆禁烧方面还存在一定死角,我们将借此进一步加大宣传,举一反三,确保辖区不再出现露天焚烧秸秆的现象。”上述5地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露天焚烧秸秆带来的危害。同时,加大疏堵结合,加大巡查力度,让巡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根据《绵阳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对江油市方水镇、经开区松垭镇、梓潼县文昌镇,涪城区城郊乡、龙门镇分别插一面“黄旗”警告,各扣年度目标考核0.5分,并将事件通报全市,在媒体上曝光。同时要求,江油市、经开区、梓潼县、涪城区应深刻吸取教训,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压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强化秸秆禁烧工作宣传教育力度,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从严从速查处秸秆焚烧行为。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问责办法,如一个区域出现一处秸秆焚烧点,一经确认,就在秸秆禁烧形势图上插一面“黄旗”警告,扣年度目标考核0.5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累计出现三处秸秆焚烧点,获得三面“黄旗”,就要变为一面“红旗”,扣年度目标考核1.5分,将追究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相关链接

    露天焚烧秸秆最高可罚款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上一篇  下一篇
#article-pretitle#~~~#article-subtitle#
#article-pretitle#~~~#article-subtitle#
#article-pretitle#~~~#article-subtitle#
#article-pretitle#~~~#article-subtitle#
#article-pretitle#~~~#article-subtitle#
#article-pretitle#~~~#article-subtitle#
#article-pretitle#~~~#article-sub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