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能保持法定设立的条件,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终止。但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公告之日起予以终止。
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号:223060220017;住所地:涪城区红星街94号;组织形式:合伙;合伙人:孙启忠、杨传蓉、王德生。
特此公告
绵阳市涪城区司法局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