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发布通报,认定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意图,不负刑事责任。
刘海龙醉驾引事端于海明抢刀自卫刺砍7秒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
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
刘海龙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等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等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刘海龙行为属“行凶”于海明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昆山警方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警方认为,首先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其次,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的5刀,与追赶时的两刀(未击中),虽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属连续行为。
时评
法治的胜利
江苏“昆山砍人案”调查处理结果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应该说,这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其判决结果是一场法治的胜利。
面对喧嚣,回到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既是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意。细看此案件定性,正体现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纵不枉,依法裁判的基本原则。
此案公众关注的焦点,关键是在不法行为面前,合法权利该如何救济。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牢固的防线。维护正义、明辨是非,倡导社会良好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此案中的处理结果值得点赞。
法律“以至详之法晓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在这起案件里,不仅于海明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更倡导了社会法治思维,提升了社会法治意识,这对于广大民众而言也是一堂生动的社会主义法治课。
奉法者强则国强。法律的价值,在于剥离开感性纷繁的舆论情绪,探究民意背后的积极取向,作出理性公正的裁决。本案中,维护正当防卫权利,体现的正是对“以正压邪”价值的弘扬和宣示。 (综合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