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 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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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守“政风行风热线”——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

    本报讯(记者 黄小芹)日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守“政风行风热线”,就市民提出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报是否会受到处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要求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一市民咨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或负责人应向其他部门报告吗?如果没有报告,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复: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再按事故的等级进行逐级上报。

    国务院493号令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法》对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法》对不报或者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行政、治安和刑事处罚的规定。

    一市民咨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复: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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