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 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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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变化,七项微调——

我市医保政策调整惠民利民

    本报讯(记者李桥臻)昨(22)日,记者从我市召开的医保政策调整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陆续开展了城镇职工医保政策修订、整合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为城乡居民医保新的政策制度体系等重要工作,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惠民利民医保政策,切实体现了医保“为民、惠民、利民”的基本功能。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我市于2017年底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各项相关准备工作,目前,整体推进顺利,整合效果初步显现,主要变化体现在四个方面。

    参保人群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籍,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参保,另外在我市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市户籍居民也纳入参保范围,方便这部分外地居民就近参保就医。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市城乡参保居民人数为421万,参保率超过省规定的97%以上。通过重新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让过去长期存在的重复参保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参保待遇更加公平与可持续。医疗机构不再区分县域内、外,统一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医保报销标准,实现医保待遇全市一致。严格按照基金管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了市级医院的医保报销比例,适当提高了基本医保待遇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医保待遇整体有所提升。

    参保群众进一步获得实惠。扩大了医保目录和慢性病病种,药品报销目录由之前新农合1300余种、城镇居民2300多种,扩大执行新的医保目录2500多种;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主要是抗癌类高价药物)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将原来县市区新农合约20种门诊慢性病扩大为27种,门诊特殊重症疾病扩大为10种(类)。通过以上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了参保患病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参保群众就医和报销更为便捷。城乡居民就医时持社保卡,不仅在市内定点医院,在履行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市外开通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医院也能结算,并且是基本医保、大病(补充)保险一单式结算,无需个人垫付医药费,切实消除了参保群众垫付

    压力和往返报销的不便。全市统一的城乡医保政策已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今年以来,我市修订出台了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办法和配套的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在保持原有政策体系框架大致稳定的基础上,对一些政策作了微调。

    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将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二是调整扩大门诊慢性病病种和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病种,提高门诊慢性病补助标准。三是明确从城乡居民参保转而参加职工医保后的待遇等待期,可以享受一定标准的医保待遇。四是修订出台了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办法,主要将异地短期备案时间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改为出院结算前均可备案;异地长期备案不再受限于3家定点医院,可以直接备案到市(州),在备案地的异地联网医院均可直接结算。五是出台36种国家谈判药品进医保我市的相关贯彻执行文件。按照要求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明确通过医院—药房模式进行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报销。六是出台国家精神卫生试点我市医保政策保障文件。按照试点要求,切实减轻重性精神病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对市域范围内的重性精神病参保患者,实行“一站式”抗精神类药物免费配送,基本医保、大病(补充)报销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报销,按照“急性期、慢性恢复期、准回归期”明确在不同等级医院的限额支付标准。七是调整提高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将城镇职工的最高支付限额从30万元提高到32万元,城乡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城镇居民16.5万元、新农合18-2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通过学习外地先行地区经验,在医保新旧政策调整中寻找合适的平衡点。城乡医保制度整合既注重基金风险可控,又力求不让大多数群众的基本医保待遇因政策变化而降低,适时调整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待遇,切实体现医保“为民、惠民、利民”的基本功能,实现政策托底,不让群众因病致贫、返贫,为全面小康事业提供有力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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