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神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7户纳税人: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绵阳市涪城区国家税务局(地址:绵阳市机场东路153号)缴纳(解缴)税款,并同时缴纳(解缴)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绵阳市涪城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绵阳市涪城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