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 8日 星期
当前版: 006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300万元民间借贷口头上约定的借款利息有效吗?

二审法院:应按口头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真实的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 本报记者 陈荣

    昨(7)日上午,三台县居民谢方宪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268888,称自己借给周某300万元,并口头约定了利息,周某逾期未归还本金和利息。案件经过一、二审,最终确定口头约定的利息有效。

    焦点:300万元民间借贷有没有约定利息?

    2014年7月19日,周某给谢方宪写了一张300万元的借条,载明计划于2015年7月19日前还清,周某儿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并按了指印。周某未按借条计划归还借款,2016年7月25日,谢方宪将周某及其担保人诉至三台县人民法院,要求周某及其担保人归还本金300万元,并按口头约定的月息2%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之日。

    周某辩称,在谢方宪处借款300万元属实,但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资金利息,并通过多种渠道已归还谢方宪127万元。谢方宪向法庭陈述,周某所称还款的127万元中,50万元并没有归还给自己,而77万元转款和1万现金是按月息2%支付的13个月利息。因为之前他与周某有借款往来,2%月息是双方约定俗成的惯例。

    审理:二审认定应按口头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某取款50万元用于归还谢方宪,因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对于谢方宪称口头约定月息2%,三台县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属利息约定不明,对其主张的借款期限内要求偿还利息不予支持,对周某支付给谢方宪的77万元属归还本金的意见予以采信,遂作出一审判决:由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谢方宪偿还借款223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后,谢方宪对判决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方宪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周某多次向谢方宪借款共290万元,并按2%月息支付利息。2014年7月19日,周某再次向谢方宪借款300万元,并按月支付6万元,虽然借条上没有载明利息,但根据双方多年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以及双方约定还清借款之后周某仍向谢方宪支付6万元的事实,认定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事实成立,已支付的78万元为利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改判为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向谢方宪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

    说法:真实的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谢德平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真实的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形式和行为形式的合同,在发生纠纷后举证非常困难。谢德平律师建议,要及时履行完毕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公证、鉴证等能够固定证据的形式订立合同,避免将来发生争议时因举证困难而蒙受损失。

上一篇  下一篇
#article-pretitle#~~~#article-subtitle#
#article-pretitle#~~~#article-subtitle#
#article-pretitle#~~~#article-subtitle#
#article-pretitle#~~~#article-subtitle#
#article-pretitle#~~~#article-sub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