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 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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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车与订购车型不符

售车方拒绝退换 律师建议提起诉讼

    本报讯(记者杜畅)7日,市民陈先生打进本报新闻热线反映,自己在汽车销售商手中购买的车型与预定车型不符,销售商推卸责任,不予退换,陈先生希望相关方面给予解决。

    “我上个月27日在‘城市名车’店里订了一辆车,当时缴纳了2000元定金。”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很早就在网上看中了某品牌汽车2017款经典版车型,刚好最近遇到该销售商搞活动,觉得优惠力度大,就买了,没想到,买回家后发现该车是2016款,与自己当初预定的车型不一致,于是陈先生要求经销商对车型予以更换。

    “我一直是想买这个型号的车,去看车时,销售人员也给我介绍的该车型。”陈先生说,在陈先生出示的定金转账记录中,记者看到,款项用途中标注有:“2017款哈弗车型定金”。

    针对此情况,记者来到位于经开区陈先生购车的“城市名车”汽车销售店,负责人陶雪告诉记者,陈先生购车时参加了该店的一项优惠活动:599元红包抢8000元购车优惠,参加该项活动的只有2016款车型,陈先生选择参加此项优惠活动,表明他同意购买该款车,并且,当初提车的时候,陈先生验过车并行驶了数百公里,销售方存在的过失仅在于业务员对车型不熟,导致出现此问题。对于陈先生提出的更换车辆或经济补偿等要求,销售商不予支持。

    目前,陈先生已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吴庆阳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对于出现的购买车型与订购车型不符的问题,建议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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